温州市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温州市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4民初6682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温州市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方岙村高桐路2444号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612988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州市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公司员工已代为履行义务为由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周温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