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执45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方岙村高桐路2444号后面,组织机构代码704612988。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瑞安市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款,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81执45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金 春
审判员 王 建 群
审 判 员 杨 伟 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阮 选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