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温州市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304行审105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0000251868XT。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温州市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方岙村高桐路**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612988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资规瓯罚〔2020〕9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市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退还土地、拆除已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一案,本院于同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温资规瓯罚〔2020〕9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第一项责令温州市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将非法破坏的计面积1033.16平方米的土地恢复耕种条件,将非法占用的计面积7498.49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街道方岙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二项限温州市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建在非法占用计面积8531.65平方米土地上的已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第三项给予处以破坏耕地部分计面积1033.16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72元的罚款,非法占地部分计面积7498.49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拾陆万壹仟捌佰肆拾玖元柒角柒分(¥261,849.77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20年3月6日送达。2020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的温资规瓯罚〔2019〕4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二项内容,由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予以配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