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广亚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26民初1602号

原告(反诉被告):温州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城隍路**。

法定代表人:倪立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崇安,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温州广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滨海新区海泽路**

法定代表人:陈少荣,总经理。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张勇,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与被告温州广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被告广亚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天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崇安、被告(反诉原告)广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张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34188元及利息(按照631488为基数,按照月息1%计算,从2016年4月5日开始计算到2019年1月18日,按334188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计算,从2019年1月19日开始计算到被告实际支付工程款之日止)。暂计利息208575.04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退回保修金10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在2013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于平阳县新兴产业园区××楼发包给原告建设,承保范围为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为23935634元等条款。在2014年2月8日,原、被告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约定了工程总造价为20600000元,并约定了保修期为贰年,保证金为造价的2%,到期是退还全部保修金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建设,并在2015年11月日竣工验收合格。然而,被告尚欠原告部分工程款,在2016年4月6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027000元(不含维修保证金60万元),被告资金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被告承诺在4027000元的基础上按月计算支付原告利息。被告在2015年12月20日前支付工程款月息按6厘计算,如在2015年12月20日后支付工程款月息按1分计算。在2016年2月4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50万元,剩余工程款527000元,被告需支付原告3个月利息96648元(2015年11月4日至2015年12月20日利息计算为60405元,合计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623648元,由2016年2月5日开始计算至2016年4月4日利息为月息1分,由本金52.7万元计算两个月,利息为10540元)。截止2016年4月5日被告共计欠原告工程款634188元。2016年4月5日后,利息1分,直至全部工程款结清。并约定工程保修期为2年,第一年为2015年11月4日至2016年11月3日,第二年为2016年11月4日至2017年11月3日。保修金60万元分两期返还原告,每期30万元,第一期支付日期2016年11月3日,第二期支付日期为2017年11月3日。然而,被告在签订补充协议后,被告却未依约支付工程款、利息、保修金。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在2019年1月18日支付工程款300000元,尚欠工程款334188月及利息。

被告广亚公司答辩称:已按工程造价支付所有工程款,之前的合同已废,应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价结算。

反诉原告广亚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修复造价1341379元和鉴定费用220800元;2.反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13年12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涉案工程于2015年11月4日完成竣工验收。2016年下半年,涉案工程的生产车间、办公综合楼的外前面和室内出现渗漏、油漆脱落等质量问题。反诉原告旋即通知反诉被告过来维修,反诉被告于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对上述外前面脱落和室内渗漏进行了维修。时至2018年下半年,反诉原告的上述厂房生产车间、办公综合楼的外墙面和室内再一次出现与2016年一样的质量问题症状。故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的上述厂房生产车间、办公综合楼的房间和外墙面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建筑规范,造成反诉原告重大经济损失。

反诉被告天顺公司针对反诉答辩称:双方对工程有二年保质期的约定,本案已超过二年时效,应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对双方诉称的事实均予以认定,另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6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补充协议》载明,本工程所涉的最终工程款项以本补充协议为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于2016年4月28日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有关问题说明,提及应双方协商要求,本次结算审核以2016年3月28日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执行确定最终审定价,原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条款不再执行。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经本院依法委托,浙江新世纪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对坐落于平阳县新兴产业园区××楼的内、外墙体装修施工做法及屋面施工做法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及设计图纸规范”进行司法鉴定,该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鉴定报告,鉴定结果如下:外墙分层做法及分缝处理不符合设计要求,致使温度应力无法释放形成外墙而开裂。墙体与框架梁交接处现场做法不符合规范要求。车间屋面雨水口管高度高出屋面形成雨水无法排出的情况,且不符合设计。生产车间内墙,现场检测内墙抹灰层厚度均不符合设计要求的20MM厚度的要求。现场检测楼梯间内墙抹灰均未见钢丝网,不符合设计要求的20厚1:2钢丝网水泥砂浆的要求。生产车间外墙抹灰厚度均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两层抹灰厚度总计为18MM的要求。生产车间层面,现场细化混凝土面层及聚苯板厚度判定为不合格。现场检测局部泛水部分翻边高度不符合设计要求。车间屋间屋雨落水口部位时宜行查看发现,不符合设计建施-04层面图。办公楼楼梯间墙体与框架梁交接处多处存在开裂现场,楼梯间抹灰层均未设置钢丝网,不符合设计的要求。内墙抹灰层厚度均不符合要求设计要求的18MM厚度的要求。办公楼外墙保温层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屋面细石混凝土厚度合格率为0%,聚苯板厚度合格率为0%。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依法委托,温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对坐落于平阳县新兴产业园区××楼墙体修复方案的司法鉴定报告。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鉴定结论,坐落于平阳县新兴产业园区××楼墙体修复造价为1341379元。上述鉴定费用分别为鉴定费为160800元(88800元+72000元)、15000元、45000元。

本院认为,天顺公司与广亚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由此所形成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合法有效。案涉工程于2015年11月4日竣工验收并经过结算,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条件,天顺公司要求广亚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34188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互负债务应抵销,故支持原告的利息主张至判决确定之日止。广亚公司辨称工程款总价应按审定价计算,与双方的补充协议约定和《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有关问题说明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广亚公司主张其已全部支付案涉工程款,根据补充协议确认的事实,其主张明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天顺公司主张《补充协议》约定2年保修期已过无需负责,因保质期的前提是质量合格,经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鉴定其施工并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工业建筑施工图设计总说明》、《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图纸规范而需要修复。且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和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等法律、法规关于屋面防水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至今尚未满5年,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天顺公司应当赔偿广亚公司生产车间、办公综合楼的墙体修复造价损失1341379元,其要求退还保证金100000元,于法无据,该金额应在赔偿金中直接予以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州广亚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4188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以631488为基数,从2016年4月5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18日;按月利率1%计算,以334188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

二、反诉被告温州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温州广亚机械有限公司修复造价款1241379元;

三、驳回原告温州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温州广亚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228元,减半收取5114元,由温州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0元,温州广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41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872元,减半收取计8436元,由温州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鉴定费用220800元,由温州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林寿兵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朱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