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6民初4249号

原告:温州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城隍路**。

法定代表人:倪立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昌、龙亚敏,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告:**,男,199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告:***,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告:颜小金,女,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告:曾瑞锁,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告:曾瑞崔,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告:曾瑞衍,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原告温州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诉被告***、**、***、颜小金、曾瑞锁、曾瑞崔、曾瑞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上述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193997元(其中***19843元、**42935元、***24055元、颜小金29072元、曾瑞锁24927元、曾瑞崔与曾瑞衍53165元),并支付利息14699.10元(自2018年9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6月19日,并继续计算至实际结清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工程价款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至实际结清工程款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逾期工程价款利息),合计人民币208696.1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0日,原告(承包人)与平阳县鳌江镇东江等村村改安置房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改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平阳县鳌江镇东江等村村改安置房项目,该安置房项目具体细分到每个住宅楼与每个楼栋长签订合同。因此该工程每份合同约定内容分别为:厉世浓等23户住宅楼,并约定承包范围、暂定合同价款、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支付情况、违约责任、保修金及保修期在内的权利义务。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建设,期间因全体业主增项修改,增加部分工程量。涉案工程于2018年8月16日完成预验收,并于2019年1月30日正式竣工验收完毕并完成相关备案。然上述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经原告多次催讨,剩余款项拒不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顺公司提起的诉讼涉及多份工程款欠款结算单,虽然上述工程款欠款结算单基于同一村改项目,但该工程款欠款结算单系村改委员会根据涉案村改项目中不同业主各自所欠工程款而出具,各业主相互独立,所欠金额各不相同,不具备可以合并审理的条件,原告应就每个业主各自所欠工程款分别起诉。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温州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温州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1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隆 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施白德华

代书记员 林 佳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