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惠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4民初4135号 原告:温州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联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温州惠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观前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惠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温州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计156.5元,由原告温州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