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天源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汇友物资有限公司、温州天源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7财保194号

申请人:杭州汇友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66060555B,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342号(运河钢材市场五区3330号)。

法定代表人:高友会。

委托代理人:林明霞、陈焕付,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州天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254675382T,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新世纪花园1幢404室。

法定代表人:蔡景发。

申请人杭州汇友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温州天源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苍南灵溪支行33×××79账户中的存款200万元、在中国工商银行温州分行12×××58账户中的存款15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温州天源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苍南灵溪支行33×××79账户中的存款20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温州天源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温州分行12×××58账户中的存款150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杭州汇友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世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缪小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