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天源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天源建设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民终38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天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新世纪花园1幢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254675382T。
法定代表人:蔡景发,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县龙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克拉名园2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76543964B。
法定代表人:陈志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柱,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双排街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990340584。
法定代表人:杨象倾,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洪台,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上诉人温州天源建设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郭洪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3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原审法院分别于2020年5月29日、5月28日向上诉人温州天源建设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新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州天源建设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新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天源建设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新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翔宇
审 判 员 周瓯翔
审 判 员 钱晓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赵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