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天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温州天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7民初987号
原告:***,男,195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港市。
被告:温州天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254675382T,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新世纪花园1幢404室。
原告***与被告温州天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诗意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代书记员 黄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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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
(三)…………;
(四)…………;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