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722执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天源建设有限公司温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新世纪花园1栋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254675382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汉中秦源矿业有限公司汉中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664131476Y。
法定代表人:***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2)陕0722民初7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天源建设有限公司温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秦源矿业有限公司汉中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2万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240元、执行费176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秦源矿业有限公司汉中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2022年3月8日,被执行人汉中秦源矿业有限公司汉中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与汉中聚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矿石销售协议,双方同意将矿石购买款交付本院用来偿还本案债务,本院已向汉中聚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扣留、提取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本院将被执行人执行计划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被执行还款计划,本案视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因该执行计划的履行期限较长,本次执行期限内无法实体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双方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2023)陕0722执6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计划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在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逾期责任自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