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

温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4民初12422号
原告:温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温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健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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