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

温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繁昌县敏捷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温瓯商初字第916号
原告:温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邵见娣。
被告:繁昌县敏捷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繁昌县敏捷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5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诉讼中,原告明确逾期付款利息为违约金(从2014年11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因承建南仙花苑B地块景观绿化及室外配套工程需要,于2014年9月23日与原告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书》,双方对品种、单价、数量、供货时间、计算方法等作了约定;同时约定每次发货前结算上批次货款,若被告不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款,原告有权中止供货,且被告应按逾期金额部分每日千分之一偿付原告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被告要求向被告提供混凝土。2014年11月21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2014年9月30日原告向被告提供混凝土275立方米,计货款8525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应按约支付原告货款85250元。现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货款,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支付原告违约金。由于原、被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主动调整违约金按月利率1.5%计算,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5250元及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繁昌县敏捷装饰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85250元及违约金(从2014年11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6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115元。由被告繁昌县敏捷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温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金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董温毓
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
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
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的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电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
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
3、当事人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来院交纳,或通过汇款交纳(开户行:浙江温州瓯海农商银行区府支行,帐号:201000121021279000002);当事人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
4、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5、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执行。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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