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

温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通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通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正文。
上诉人浙江通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3)温龙商初字第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双方签订的《承诺书》已约定先前订立的《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在该承诺书出具后终止,因此,原合同中约定的管辖也自然无效。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虽然双方签订的《承诺书》约定先前订立的《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在该承诺书出具后终止,但销售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依然有效。龙湾区人民法院作为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万祥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