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03行审109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温资规龙罚[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退还土地及缴费罚款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申请执行人撤回缴纳罚款的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的温资规龙罚[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4年12月,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瑶溪××××村江边占用土地建设临时性堆场,用来堆放洗沙设备及黄沙,非法占用土地面积9628.08平方米,土地权属来源为瑶溪××××村集体土地、国有土地,现状为水泥地及一处二层简易房(简易房建筑占地面积为9.24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8.48平方米,具体四至以温州众远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编号为:DJ-LW-2018020号地籍测量成果资料为准),现阶段用途为仓储用地。上述非法占用的土地在《龙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功能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土地现状地类为水田3166.78平方米、水工建筑用地238.08平方米、港口码头用地0.53平方米、村庄17.10平方米、建制镇6205.63平方米。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235.35平方米国有土地;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392.73平方米土地给龙湾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并处罚款144421元。
经审查查明,行政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4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书确认的内容。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2020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相关义务。在审查期间,被执行人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缴纳罚款144421元,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第三项强制执行申请。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的温资规龙罚[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第一、二项的内容,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瑶溪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有配合职责;
二、准予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9年3月12日作出的温资规龙罚[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第三项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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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林 宁
法官助理曾芳芳
代书记员 潘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