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03行审110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温资规龙罚[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缴纳加处罚款144421元,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被执行人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缴纳加处罚款144421元,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9年3月12日作出的温资规龙罚[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
审 判 员  林 宁
法官助理曾芳芳 代书记员  潘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