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浙0303执3030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03民初18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金额548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本院于2020年3月3日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坐落于天台县始丰街道××街××号的房地产(权证号:084969,土地使用权证号:天台国用2012第02001号);本院于2020年3月3日查封被执行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坐落于天台县始丰街道中央花园××号的房地产(权证号:084968,土地使用权证号:天台国用2012第01992号),查封期限均为三年,上述房产均设定抵押,无益于拍卖。上述财产续封于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目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 截止2020年3月16日,被执行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548000元及利息。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娄伟伟
代书记员 雷明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