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温州市天南不锈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303执30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集装箱码头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市天南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五路6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无锡市天南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纺城大道289号(南方不锈钢市场)8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03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91633.61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其判决义务(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共计17万元,本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温州市天南不锈钢有限公司名下×××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查封时间均为2020年10月28日至2022年10月27日),上述车辆没有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目前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2021年1月2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金521633.61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执行费6866.34元。 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O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