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执49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安阳路********,组织机构代码554780125。
法定代表人:潘孝东。
委托执行代理人:吴乙伟、蔡一威,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瑞安市高楼镇湖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瑞安,住所地瑞安市高楼镇湖石村码N2330381MF13867714。
法定代表人:张仁国,系该合作社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高楼镇湖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81民初361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8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瑞安市高楼镇湖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返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400000元及利息损失;2、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明:一、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或未开设账户,或账户内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二、被执行人名下瑞安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该村民委员会已于2019年5月10日被撤销,并与高楼镇朱山村、西村村合并管辖区域,设立龙湖村民委员会。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瑞安市高楼镇湖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仁国发出限制消费令。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381执49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金春
审 判 员 王建群
审 判 员 杨伟荣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 林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