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民申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东山街道安阳路1091号1幢2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潘孝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乙伟,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一威,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瑞安市瑞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江南工业开发区。
诉讼代表人:赵劼。
一审第三人:金丽珠,女,195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再审申请人温州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瑞安市瑞辰科技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金丽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终198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温州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福军
审判员 谭飞华
审判员 魏恒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钟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