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浩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兆恒建材有限公司与温州中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兆恒建材有限公司与温州中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3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082民初5395号
原告:浙江兆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涌泉镇江滨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84417479P。
法定代表人:屠友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中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火车站大道和谐嘉园205-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569362436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浙江兆恒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中浩建设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兆恒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2元,减半收取1116元,由原告浙江兆恒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鑫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