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16******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温龙行初字第56号******
原告温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陡门街72弄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高新大道16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姚付有。******
原告温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一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