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一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