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03民初2946号
原告: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343915。
法定代表人:周灵。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73962477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2元,减半收取计771元,由原告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谢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