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03民初1451号
原告: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灵昆街道双昆村单昆山下。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陡门街72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73962477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12元,减半收取5256元,由原告温州市温富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代书 记员 姜忠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