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2民初4250号
原告上海江土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
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江土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江土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江土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江土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江土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