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6784号
原告:佛山广世声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三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汉阳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1月6日出生,侗族,住湖北省恩施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佛山广世声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佛山广世声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广世声学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广世声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1.72元(原告佛山广世声学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广世声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