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武义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23民初2002号

原告: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溪南伟业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成爱其。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佳峰,无锡市惠山区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鸿基浅水湾花园10-11幢。

法定代表人:倪素娇。

原告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友好协商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法院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叶 青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代书记员  程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