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3民初2941号
原告:***,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被告:***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鸿基浅水湾花园10-11幢。
法定代表人:倪素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0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及收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沈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吕成超
书记员项恒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