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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泉溪镇明平窨井盖厂、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3民初1941号
原告:武义县泉溪镇明平窨井盖厂,住所地:武义县泉溪镇新屋村。
经营者:赵美萍,女,1975年10月5日,汉族,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特别授权),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告:金慧祝,女,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告:武义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鸿基浅水湾花园10-11幢。
法定代表人:倪素娇。
原告武义县泉溪镇明平窨井盖厂与被告***、金慧祝、武义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义县泉溪镇明平窨井盖厂于2021年11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义县泉溪镇明平窨井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义县泉溪镇明平窨井盖厂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陈武鹦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龚珈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