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3民初1579号 原告:**,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山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武义县武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义县武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鸿基浅水湾花园10-11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6月16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引导至诉前调解未果后,于2023年8月7日转正式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76元,减半收取计448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