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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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3民初16号
原告:***,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山县文峰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被告:***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鸿基浅水湾花园10-11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5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及收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