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3民初16号 原告:***,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山县文峰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被告:***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鸿基浅水湾花园10-11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5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及收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