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3民初900号 原告:***,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常山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系武义县武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鸿基浅水湾花园10-1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以需要调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