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0103执90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中稷康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中稷康元置业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中稷康元置业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中稷康元置业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