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大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大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佛堂镇云黄社区居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白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82民初8669号

原告:义乌市大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

法定代表人:朱建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蔚、陈彦,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佛堂镇云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三角店村**div>

诉讼代表人:胡俊。

被告:义乌市佛堂镇白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白马村iv>

法定代表人:郑春生。

原告义乌市大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佛堂镇云黄社区居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白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凯独任审判,于2020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大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佛堂镇云黄社区居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白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义乌市大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90301元及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10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付至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庭审中,原告将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79301元及支付违约金(其中结算价剩余15%从结算审计以后开始计算,其中的5%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年后28天即2019年5月9日开始计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2日,原告中标佛堂镇白马村旧村改造人行道工程。2017年8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佛堂镇白马村旧村改造人行道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承包范围为人行道混凝土路面铺设约3243平方米,花岗岩侧石安装等(具体详见图纸以及预算)。合同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8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10月9日,签约合同价为657705元。合同对质量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工期进度、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作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积极组织施工,于2017年2月12日开工,于2017年4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在施工过程中,应被告要求进行了设计变更增加了部分工程量,增加部分工程款为204463元。2018年7月5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涉案工程的结算资料,送审价为816465元,被告在接收结算资料后,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审核。经核对,被告已付工程款526164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90301元。双方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不严格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的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义乌市佛堂镇云黄社区居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白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义乌市佛堂镇白马、三角店村等2个村民委员会在本市2018年行政村规模调整中被撤销,合并设立义乌市佛堂镇云黄社区居民委员会。2017年1月12日,原告中标原白马村旧村改造人行道工程。原告于2017年2月12日开工,该工程于2017年4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施工过程中增加了部分工程量。原告与原义乌市佛堂镇白马村民委员会和第二被告于2017年8月7日补签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建上述工程,合同价为657705元;付款方式为:完成工程量的50%付至合同价的40%,完成工程量的80%付至合同价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80%,工程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价的95%,其余5%作为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年后28天扣除违约金无息退还;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根据通用条款协商解决;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事宜。二被告已支付工程款526164元,余款未有支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委托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的鉴定意见确定工程造价为共计705465元,原告预付鉴定费10430元。

上述事实,有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一份、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证书各一份、工程变更申报表、工程洽谈记录、工程签证单各一份、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建设工程预算书、送审工程结算资料目录、工程结算资料确认书、送审工程结算基本情况表各一份、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费发票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义乌市佛堂镇白马村与其他村合并后,其权利和义务应由合并后的义乌市佛堂镇云黄社区居民委员会享有和承担。原告与原义乌市佛堂镇白马村民委员会和第二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涉案工程经鉴定确定造价为705465元,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526164元,二被告尚欠原告的工程款为179301元。其中工程款的95%根据合同约定应在工程结算审计后支付,结算审计时间可按作出鉴定意见的时间即2020年9月25日确定,此时被告应付款项为结算价的95%即670191.75元,扣除已付款尚欠款项为144027.75元,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应从次日计算;工程款的5%即35273.25元为质保金,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年后28天扣除违约金无息退还,涉案工程于2017年4月10日竣工,故质保金应在2018年5月8日前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应从次日计算。双方合同中约定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根据通用条款协商解决,原告未举证证明双方协商确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应视为未有约定,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关于鉴定费,合同中未约定由谁承担,本院酌定由原、被告各半分担。综上,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义乌市佛堂镇云黄社区居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白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大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930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35273.25元从2018年5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之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另144027.75元从2020年9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义乌市大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3元,由原告负担1500元,由二被告负担1683元;鉴定费10430元,由原告与二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颜虹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