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大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2021)浙0782民初9747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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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9747号
原告:***,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夏莲,浙江文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大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366号14楼。
法定代表人:朱建洪。
被告:梁波,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原告***为与被告义乌市大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梁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作出判决之前,原告提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红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丽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