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大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大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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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782民初9746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夏莲、张家欢,浙江文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大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366号14楼。
法定代表人:朱建洪。
被告:梁波,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原告***与被告义乌市大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梁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款项183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8年8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俞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乌市大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梁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义乌市江东街道鸡鸣山社区更新改造工程Ⅱ标段工程由被告义乌市大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被告梁波系上述工程的管理人员。2018年8月17日,被告梁波确认尚欠原告承揽款18300元。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义乌市大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承揽款人民币183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6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元,由被告义乌市大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俞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金晓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