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2民初19558号
原告:金华市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03省道边)。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