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11民初1107号
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3333号D2栋0单元9层000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45836055。
法定代表人:安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越峰,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神舟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59091067B。
法定代表人:杨维星,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思 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悦书记员黄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