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民终48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柏社乡洪塘里村洪塘里180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珠藏镇一心村大坝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稚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神舟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59091067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寿昌镇*****畈自然村48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2民初7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68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胡悠悠 二○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