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恒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恒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黔西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22民初4768号
原告:义乌市恒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荷花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51930671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黔西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新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780165008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恒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黔西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通知原告义乌市恒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义乌市恒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