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2执1075号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恒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荷花南街2288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51930671U。
法定代表人:周春玉,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大街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129316372W。
法定代表人:兰图,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恒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82民初16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申请人义乌市恒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确认本次申请执行金额为工程款1312879元、利息85000元、履约保证金170000元,本案诉讼费9634元、执行费18474元,被执行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2020)鲁0282民初167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春波
审判员 韩红星
审判员 周吉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