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民终9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恒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荷花南街2288号2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系原审原告***之妻。
被上诉人:***,男,200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系原审原告***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上诉人义乌市恒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5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22年1月5日,被上诉人***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及***参加本案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恒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义乌市恒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义乌市恒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47元(已减半),由上诉人义乌市恒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金琳
二○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