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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2执恢21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786330F。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被执行人:浙江天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亭镇同义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856655540。
法定代表人:朱桂香。
被执行人:义乌市恒风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147632504X。
法定代表人:刘方园。
被执行人:刘伟斌,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住义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毛协勤,男,1968年3月7日出生,住义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余梅芳,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住义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刘美产,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住义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方菊仙,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住义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方汝腾,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住义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66年3月3日出生,住义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天孚新材料有限公司等(2021)浙0782民初802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终结(2021)浙0782执11339号案件的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案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天孚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68209.5元及利息。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天孚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天孚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天孚新材料有限公司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天孚新材料有限公司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义乌市恒风路桥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号、×××号、×××号的车辆三辆,毛协勤有车牌号为×××的车辆一辆,余梅芳有车牌号为×××的车辆一辆,***有车牌号为×××的车辆一辆,上述车辆本院已裁定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刘伟斌有坐落于杭州市西湖区古荡新村西46幢1单元402室的不动产,本院已裁定拍卖,得拍卖款233.2万元;被执行人刘伟斌、毛协勤、刘美产、方菊仙、方汝腾、***有银行存款,本院已裁定扣划40382.46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天孚新材料有限公司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2372382.46元,扣缴诉讼费83201.54元、执行费100777.43元,发放买受人代缴的税款69960元、司法拍卖服务费2100元,实收罚款4015.05元后余2112328.4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天孚新材料有限公司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伟斌等七人作出各罚款1000元的决定,被执行人浙江天孚新材料有限公司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天孚新材料有限公司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2执恢2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子丰
审判员项孟进
审判员陈怀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