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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2执5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滨北路333-3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55054642XX。
法定代表人:俞杰。
被执行人:义乌市光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机场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85662433F。
法定代表人:刘美产。
被执行人:义乌市恒风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147632504X。
法定代表人:刘方园。
被执行人:天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特色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125886156。
法定代表人:朱桂香。
被执行人:浙江天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同义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856655540。
法定代表人:余梅芳。
被执行人:刘美产,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方菊仙,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毛协勤,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余梅芳,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光耀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82民初15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义乌市光耀建材有限公司等支付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20088166.66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义乌市光耀建材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义乌市光耀建材有限公司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义乌市光耀建材有限公司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义乌市光耀建材有限公司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义乌市恒风路桥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的车辆各一辆,浙江天孚新材料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的车辆各一辆,毛协勤有车牌号为×××、×××号的车辆各一辆,本院已裁定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未实际扣押。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义乌市光耀建材有限公司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
鉴于被执行人义乌市光耀建材有限公司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义乌市光耀建材有限公司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义乌市光耀建材有限公司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2执5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子丰
审判员项孟进
审判员陈怀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