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2民初6128号
原告:***,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楼宇栋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