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2民初22109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熊熊,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南路612号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武宁县。
第三人:***,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
原告***诉被告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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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