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5096号
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西街道城西特色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邵国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思媛,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纯彬,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南路612号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周英明。
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1元,由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怀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长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