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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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2执75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南路612号三、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53977123E。




法定代表人:周英明。




被执行人: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782307610540M。




法定代表人:吴奇超。




被执行人: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




法定代表人:吴奇超。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82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偿还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343.42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已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院对该存款予以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得72598.4元分配款。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2执75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子丰


审判员项孟进


审判员陈怀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游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