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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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782民初2764号
原告: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南路612号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周英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天奇,浙江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
负责人:吴奇超。
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
法定代表人:吴奇超。
原告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民委员会、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琪独任审判,于2021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天奇;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吴奇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99155.4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照年利率3.85%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民委员会、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共同辩称:村里是同意付款的,但因审批原因未能付款,不应起诉我们村。
经审理查明,2018年,原告中标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旧改三期土方工程。因当时大元村委托方需要砖渣回填道路便道,故在计算《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旧村改造三期土石方测算》时没有包含砖渣方量。由于后来部分砖渣涉及土石方开挖,因此追加部分砖渣清运测算。2019年8月,经金华市天立测绘有限公司测算,增加的砖渣方量为2019.73立方米。2019年9月14日,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决定增加的部分按规定追加取土方量,费用由村支付。2019年9月18日10月5日,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民委员会在工程洽商记录、工程签证单上签字、盖章,同意按增加砖渣外运工程量2020m³计算工程款,共计99155.42元。³
本院认为,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民委员会对增量工程款无异议,应及时支付。按照村民委员会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职能分工,结合村民委员会的资产、资金实际上由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民委员会、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9155.4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2月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9元(已减半),由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民委员会、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琪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黄盼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