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2民初5272号
原告:***,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萍,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