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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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3民初126号
原告:金华市金牛砖瓦厂,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前王山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477264676。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南路612号三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53977123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告金华市金牛砖瓦厂与被告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金牛砖瓦厂的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金牛砖瓦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金牛砖瓦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